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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活动] 普法进行时:学习《网络安全法》〓做个守法乖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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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9-18 09:5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了
                              为了让大家知法懂法敬法守法,偶们论坛也将在9月18日-9月24日期间开展普法活动
                              学习相关法律,掌握维护自身权利的知识,还可以获得铜钱奖励,快来参加吧~


  参  加  活  动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掌握与本游戏、本论坛相关的行为规范,了解在面对违法行为时如何通过我司的现行措施进行处理(或举报),维护自身权益与法律的尊严。
       认真学习后在本帖下方回帖,表示“已了解并会认真遵守规定内容”!

参与奖励:每个认真学习并回帖的玩家将获得1铜钱奖励!
幸运奖:每日首次回复如果踩中幸运楼层还可获得额外2铜钱奖励!(每日可获得一次)

注:回复本贴有20%几率获得额外5威望,获得该奖励者被视为踩中幸运楼层!

学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链接:http://www.xoyo.com/licence/1096165(二楼有我给大家划的重点)

二、游戏(论坛)中的典型违法行为

A. 言论

1. 任何反/党反/政/府,分/裂祖/国主/权,对祖/国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等)认识不清的内容
2. 任何违/反社/会、民/族、宗/教、地/区团结的内容
3. 违/反社/会公/德与民/族文/化优秀传统,宣扬邪/教与迷/信思/想,散/播伪/科/学的内容
4.  一切涉及淫/秽、暴/力、赌/博、恐/怖组织的内容以及教/唆犯/罪内容。
5. 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尊严,传播虚假事实、不尊重他人肖像权与隐私的内容

B. 行为

1. 通过一定手段,在本人不知情或者违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获取他人账号和密码并利用其谋利。谋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他人帐号进行行骗;窃取他人的私密信息;买/卖他人帐号获利;盗取虚拟财富进行买/卖或满足自己游戏中的需求等。
2. 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引导他人进行游戏中或者游戏外的交易。

三、处理(或引导)方法

A. 言论

一切违规言论皆可通过游戏客服举报——
如果违规玩家正在持续发表,玩家告知客服后,客服会持续观察。
如果是已经发生过的违规发表内容,请玩家截图提交。

违反相应规定者,我们会视情况给予禁言/冻结账号等处罚,客服在线举报地址:https://kefu.xoyo.com/?r=gamelist

B. 行为

1. 为了提高玩家账号安全系数,防止玩家账号出现安全问题,各款游戏都有准备不同的安全措施:如交易密码、仓库锁、玲珑锁、角色保护、安全令牌等,请玩家结合自身情况酌情选用。
2. 如果玩家遇到此类情况遭受损失,首先可向“游戏客服”求助以尽量挽回损失,客服会根据玩家的情况给予适当建议,如账号临时冻结、账号业务等。
3.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受损玩家可选择向本地公安机关(网监)求助维/权,我们在接到协查函后会全力配合公安部门。

客服在线咨询地址:https://kefu.xoyo.com/?r=gamelist
客服热线电话:0288543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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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
发表于 2017-9-18 09:56:43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重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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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7:37: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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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9-19 20:03:37 | 只看该作者
晕,这边没人来学习,友情帮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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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23:28: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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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来缘浅,奈何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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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00:06:59 | 只看该作者
这才是法制**该有的态度网络本就不该是法外之地
法律就该是维护遵纪守法人的利益的
希望继续完善不要有任何擦边球可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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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1 17:33: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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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5 13:19: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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